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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冥王星被排除在太陽系八大行星之外一樣,DN50管道即將退出壓力管道的行列。
一、意見集中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7月8日發布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公開征求意見稿的再次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根據最新的壓力管道的定義,壓力管道的公稱直徑將變為大于DN50。
二、對照修訂的內容,摘錄如下:
2003年《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
2024年《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
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 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物質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通過對外輸出介質的形式提供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下同)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機熱載體鍋爐。 |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截面內邊界最大幾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且公稱直徑大于50mm的管道。公稱直徑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于1.6MPa的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的管道和設備本體所屬管道除外。 |
三、壓力管道的歷次定義
1、1996年《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勞部發(1996)140號 1996年4月23日《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的頒布,第一次提出了壓力管道的概念。
第一條 為了保障壓力管道安全運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技術》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壓力管道是在生產、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壓力管道按其用途劃分為工業管道、公用管道和長輸管道。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一) 輸送GB5044《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中規定的毒性程度為極度危害介質的管道;
(二) 輸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及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介質的管道;
(三) 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表壓、下同),輸送介質為氣(汽)體、液化氣體的管道;
(四) 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輸送介質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沸點的液體的管道;
(五) 前四項規定的管道的附屬設施及安全保護裝置等。
2、2003年《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國務院2003年6月1日頒發實施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中,將壓力管道進一步明確為“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到現在為止,這個定義沒有改,只是后來的《質檢總局關于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2014年第114號)》重新定義了壓力管道。
3、2014年《質檢總局關于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2014年第114號)》
國家質檢總局2014年10月30日發布的《質檢總局關于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2014年第114號)》所附特種設備目錄8000項中該定義改為: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且公稱直徑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稱直徑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于1.6MPa(表壓)的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的管道和設備本體所屬管道除外。
可以看出,25mm改為了50mm,并且對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氣體也放松了監管要求。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且公稱直徑大于50mm的管道。公稱直徑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于1.6MPa的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的管道和設備本體所屬管道除外。
本次修改的行文與《質檢總局關于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2014年第114號)》基本一致,但管道尺寸不再包括DN50管道。那《特種設備目錄》是不是也要修訂了?
四、對本次修訂的說明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9號,以下簡稱《條例》)自2003年施行、2009年修訂以來,對于規范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條例》距上次修訂已經過去15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形勢的變化,部分內容已無法適應當前工作需要。
一是隨著《特種設備安全法》于2014年施行,《條例》的有關內容與上位法的規定不盡一致,需要進行修訂,以維護法律體系統一性。
二是《特種設備安全法》與《條例》法律責任部分處罰幅度不一致,重合部分的條款內容需要調整。
三是《特種設備目錄》于2014年修訂實行后,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范圍發生變化,《條例》第九十九條等關于設備相關內容需要進行相應修訂。
四是新形勢新變化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比如推動電梯安全監管改革、強化特種設備相關單位主體責任、明確系統內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技術支撐和安全保障職責、推動信息化系統建設、調整特種設備事故分級及調查主體等需要通過《條例》修訂提供法治支撐。
2023年5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特種設備安全法》開展執法檢查,執法檢查報告指出,要完善特種設備法律制度體系,加快修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今年3月,《條例》修訂列入國務院2024年立法計劃和市場監管總局2024年立法工作計劃。